第七章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
第一节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概述
一、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概念
由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的制度,叫作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我国实行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艰苦奋斗、为政清廉的优良传统。我国规定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9年6月21日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1989年12月14日审计署发布的《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度》适用于哪些单位。《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有国家资产的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实行定期审计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制度》执行。
公安、安全、外事等机关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由其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是指关于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行政单位定期审计权限的划分。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管理费、事业费,基本建设和其他各项专用资金等预算内、预算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审计机关审计主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必要时有重点地抽查其所属的二级及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所属的单位实行审计。
四、定期审计的内容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内容,是指《制度》关于定期审计的审计事项,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的规定的总称。《制度》规定了行政单位定期审计以下6个方面审计事项,以及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财会等制度方面
1.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二)资产管理方面
1.有无编造假决算,挤占挪用各项专项资金,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私自设立"小钱柜"等情况。
2.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调拨、转让和变买公有财产物资等情况。
(三)财经纪律方面
1.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2.有无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四)财政、财务收支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