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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第2页)

1.有无偷税漏税,逃汇套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隐藏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资金等情况。

2.有无超过编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情况。

(五)经济效益方面

在各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上,是否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定期审计的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重点。

第二节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程序

一、审计方式与期限

(一)审计方式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审计方式,分为报送审计、就地审计两种。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情情况,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或者就地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会计帐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审计期限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月、季、半年、一年。各行政单位的审计间隔期限,由审计机关分别确定。

二、审计程序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程序,属于简易审计程序。定期审计程序分为以下三个主要阶段:发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明确规定审计的方式、审计的范围、审计的间隔期限和有关要求等。审计终结以后,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定期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写出《年度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三、审计处理

行政单位定期审计的审计处理,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的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交国家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审计机关对执行财经制度,廉洁奉公和勤俭节约的行政单位,则应当予以表扬。

第三节违反《制度》的处理

一、对违反《制度》的处理

对违反《制度》的处理,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

计机关的规定报审,以及拒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的处理。对于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审,以及拒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帐册、资产、暂停拨款,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制度》的处理与审计处理的区别

在概念上和法律制度上,必须将违反《制度》的处理与审计处理区别开来。简单地说,违反《制度》的处理,是指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机关在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制度》的规定,拒绝审计监督检查,而审计机关根据《制度》的规定,对其和有关人员进行的处理。审计处理,是指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之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审计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其和有关人员进行的处理。从时间上讲,前者是对现在违法的处理。后者则是对过去违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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