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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审计制度(第1页)

第六章 社会审计制度

第一节社会审计制度概述

一、社会审计制度的概念

社会审计,就是由审计事务所,对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实行社会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组织机构,是审计事务所。我国管理审计事务所的国家机关,是各级审计机关。

社会审计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于社会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事务所的法人性质、承办业务的范围、基本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国家对其进行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总称。我国规定社会审计制度的现行法规,是国务院1988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计署198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颁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社会审计在我国审计体系中的地位;审计事务所的法人性质;审计事务行业协会;成立审计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的范围和委托权限;审计事务所的工作制度;审计机关对审计事务所的管理;审计事务所的财务税收管理;违法处理;执行审计师制度等基本制度。

二、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区别与关系

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区别与关系,实质上就是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的区别与关系。

(一)三者的区别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三者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区别:

1.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是根据法律(审计法)设置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批准组织成立的。

2.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审计事务所是具有集体组织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3.法律地位不同。三者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这一关键性环节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则不能对外,不具有公证证明作用。审计事务所对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论和决定》,则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作出。

4.任务或者业务不同。审计机关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实行外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是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是向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

(二)三者的关系

在国家审计体系中,审计机关是领导管理机关,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审计机关在业务上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管理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二节审计事务所概述

一、审计事务所的概念

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由社会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审计事务所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二、审计事务所的法人性质

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一)章程;(二)办公场所;(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五)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审计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成立审计事务所,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应当遵照以下主要程序办理:

(一)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审计机关审查批准。

(二)经过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始得营业。

四、审计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资格

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包括以下人员:(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二)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员;(三)招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除此以外,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党政机关的人员,都不得在审计事务所兼任职务。

审计事务所业务人员的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对于严格遵纪守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五、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的范围

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

(一)审计查证

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查证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

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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