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工作原则,是指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者指导思想。前述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的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对社会审计工作一般也是适用的,兹不赘述。请参阅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中的第一节《审计工作原则》。
(二)社会审计工作程序
对社会审计工作程序,主要阐述以下两个阶段:
1.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完毕,即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真实资料,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且应当对《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业务时,如果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法行为时,则应当如实在《报告》中提出。审计事务所认为有必要时,则有权拒绝出具《报告》。
2.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审计事务所对其承办的由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予以审定。而《审计结论和决定》,则应当由审计机关作出。
第四节违法处理
违法处理,是指对违反《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处理。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国家对其实行管理。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审计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利、泄露秘密。对于其违法行为,则实行处理。违法处理包括对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审计事务所违法的处理
对于违反审计署《关于社会审工作的规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责令审计事务所解散的程序是:首先经该所的主管审计机关提出建议;然后由批准成立该所的审计机关作出决定;最后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对审计事务所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理
对于违反审计署《关于社会审工作的规定》的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由审计事务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执业审计师制度
一、执业审计师制度概述
执业审计师制度,是指国家对执业审计师实行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总称。我国规定执业审计师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91年10月9日审计署制定发布的《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审计体系,加强审计事务所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业务质量,推动社会审计的健康发展。执业审计师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审计署,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以委托或授权省级以上社会审计协会,协助办理有关管理执业审计师的具体工作。
二、执业审计师的资格与工作机构
担任执业审计师应当经过考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过五年以上财经工作,现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审计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试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具体实施。
取得中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申请担任执业审计师,经过考核合格者,可以免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署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执业审计师的申请、审批程序
执业审计师的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申报人填写《执业审计师注册申报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证明材料或者考试成绩单。
(二)申报人所在审计事务所审核申报表,签署意见,报批准该审计事务所成立的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批。
(三)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召集由管理人员和高级专家组成的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对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执业审计师条件的人员,授予执业审计师称号,给予注册,发给《中国执业审计师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核批准的执业审计师名单,应报审计署备案。审计署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审计局重新审查。
四、执业审计师的职责与工作机构
执业审计师是依法从事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审计师的工作机构,为经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
执业审计师可以担任审计事务所所长或者业务项目负责人。审计事务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咨询报告,应当有负责该项目的执业审计师签字。执业审计师应当就所签署报告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执业审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社会审计工作规程》,以及执业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审计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每年对执业审计师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业绩,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者准予年度注册。
五、违反工作规则的处分
执业审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其所在审计事务所应当如实上报。经执业审计师审核委员会研究确定,由审核批准的审计机关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暂停使用执业审计师称号1至12个月。(三)取消执业审计师称号,吊销《执业审计师证书》。执业审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执业审计师称号的解除
执业审计师因调动、解聘等原因,离开审计事务所,不再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则应当交回《执业审计师证书》,其称号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