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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会审计制度(第2页)

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4.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验证;

5.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

6.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查证业务。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证业务,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办理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此以外,审计事务所根据政府的规定,办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审计事项。

(二)咨询服务

审计事务所的咨询服务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1.经济管理咨询服务。

2.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3.担任审计、会计咨询顾问。

六、委托权限与委托书

(一)委托权限

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必须根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办理业务的权限,亦即被委托人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范围。

国家机关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授予审计事务所下列权限:1.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帐目、文件、资料,核查资财;

2.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3.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

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当在委托书或者协议书中,约定有关查阅帐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二)委托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都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委托书,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业务的一种文书。

七、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

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是指由各审计事务所依法联合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按照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审计事务所可以联合组织成立行业性的协会组织。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1.交流社会审计工作经验;2.维护审计事务所以及审计工作人员的合法的职业权益;

3.监督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是审计事务所和审计工作人员求其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组织。

第三节审计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

一、审计事务所的工作制度

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实行以下三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一般概念是:办理本案的人,凡是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正确解决,则一律应当回避。我国社会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以保障社会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实行回避;而委托单位,则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者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2.有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委托事项的。回避制度是完成审计查证事项的法律保证。

(二)保密制度

社会审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以维护有关方面和国家的利益。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对其所取得和了解到的资料、情况,都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三)收费制度

审计事务所是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因此社会审计工作实行收费制度,以保障审计事务所发展所需要的自有资金。审计事务所承办审计查询和咨询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然后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另有统一规定的项目,则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执行。

二、审计事务所的工作程序

(一)社会审计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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