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审计法律责任概述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审计条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或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监督任务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审计机关则无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为此,《审计条例》以第八章整章的篇幅,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了解审计法律责任,首先必须了解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指审计法律责任依法涉及何人或者何单位。亦即应当由何人或者何单位承担审计法律责任。根据《审计条侧》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以下两类:
(一)被审计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行政领导人。
(二)审计工作人员。
三、审计法律责任的执行者
了解审计法律责任,其次必须了解审计法律责任的执行者。审计法律责任的执行者,是指依法由哪些国家机关追究审计法律责任。亦即只有哪些国家机关,才有权作出追究审计法律责任的决定。审计法律责任并非全国审计机关追究,而是依法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追究或者实施。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依法有权追究或者实施审计法律责任的,只有以下三类国家机关:
(一)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由审计机关实施。
(二)行政处分。由审计机关移送国家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刑罚。由审计机关提请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节审计法律责任形式
审计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对违反《审计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何种处理方式。亦即违反《审计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接受何种法律制裁。《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适用的违法处理形式,有罚款,行政处分,刑罚三种。这是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由我国行政法规、刑法分别规定的。
一、罚款
罚款是对违法者的一种经济处罚,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付一定数量的款项,以示对违法者的处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上的一种手段或者方式,完全不同于刑罚上的罚金。刑罚上的罚金由刑法规定,是刑种之一,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并由其强制执行。而罚款则由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执行。因此,罚款与罚金有性质上的区别,在概念上不能混同。
二、行政处分
我国对行政处分,规定了以下两项法律制度: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纪律处分;一是对企业职工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政处分。这两种行政处分制度,有严格的区别,在适用上必须分清。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根据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暂行规定》的违法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所给予的一种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以后,也可以免予纪律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法,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以后,免予处分。
纪律处分,由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国家监察机关管理纪律处分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实施:
1.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时候,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2.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纪律处分的案件,应当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3.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4.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政处分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
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职工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一种处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指的企业职工,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对于在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以下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
三、刑罚
刑罚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必须受刑处罚的一种制裁。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附随于主刑处罚犯罪人的一种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节审计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违法行为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违反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的违法行为。审计违法行为属于其中之一种。审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审计条例》规定的一种行为。与所有的违法行为一样,审计违法行为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的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分。严重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人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审计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行为;另一种是滥用审计监督职权的行为。《审计条例》规定了对上述两种行为的不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