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行为及其处分
(一)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行为
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行为,是指拒绝、阻挠、抗拒审计监督行为的总称,一般为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所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拒绝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拒绝、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
(二)对抗拒审计监督检查行为人的处分
对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行政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1.审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有关人员根据情节之轻重,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则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对有破坏、阻挠、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审计监督职权的行为及其处分
(一)滥用审计监督职权的行为滥用审计监督职权的行为,系指为审计工作人员之所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以下4种: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4.泄露国家机密。
(二)对滥用审计监督职权的处分
对于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根据其情节之轻重,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则可以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作出警告和罚款
警告和罚款,都应当遵照规定的方式作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单位的警告,对单位及有关人员罚款的处罚,都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作出。如果不能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作出,则应当在《审计处罚决定通知书》中作出。
第四节不服《审计处罚》的申诉
一、不服《审计处罚》的申诉概述
不服《审计处罚》的申诉,是指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审计处罚决定》,向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撤销《审计处罚决定》的请求。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则可以向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二、《审计处罚决定》申诉与《审计结论和决定》申诉的区别
在概念上与法律制度上,必须分清对《审计处罚决定》的申诉和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4点:
(一)申诉的主本不同
对《审计处罚决定》提起申诉的主体,是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提起申诉的主体,则是被审计单位。
(二)申诉的客体不同对《审计处罚决定》申诉的客体,是《审计处罚决定》。
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申诉的客体,则是《审计结论和决定》。
(三)申诉的受理机关不同
不服《审计处罚决定》的申诉,是向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不服《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则是向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四)申诉的期限不同
不服《审计处罚决定》的申诉,无时间规定。不服《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则有时效规定。即申诉人必须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