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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审计制度(第1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内部审计制度概述

一、内部审计制度的概念

由本单位设立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制度,叫作内部审计制度,简称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定内部审计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9年12月2日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规定》执行。

二、内部审计机构

(一)内部审计机构概述

由本单位设立的,对本单位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的机构,叫作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审计署,负责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

2.国家金融机构;

3.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

4.有国家资产的其他大中型企业;

5.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权

1.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

(二)调查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制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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