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审计工作原则
审计工作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等一系列审计工作时,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我国宪法、《审计条例》和其它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工作必须遵守以下5项原则: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一、法制原则
法制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说,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法制原则是所有审计工作原则中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没有审计法就没有审计。违背法制原则,就是破坏审计法律制度。
二、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具体说,就是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只服从国家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独立原则是针对外部干涉而言的,主要适用于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等审计工作环节,要求并支持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排除和抵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作到客观真实。具体说,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提取证明材料;上一级审计机关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关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等等,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原则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而言,要求审计工作人员树立严肃认真和科学的工作作风,不能先人为主,主观臆断,而应当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客观原则主要适用于审计监督检查,进行复审,检查执行等审计工作环节。
四、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必须公正。具体说,审计工作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查《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性措施、作出临时性的制止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等等,都必须持公正态度。公正原则也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而言,用以指导审计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优良工作作风,以做到秉公办事。公正原则用途最广泛,含义亦十分深刻,贯穿于每一工作环节。
客观原则与公正原则在运用上的基本区别是,客观原则适用于审定事实,即以事实为依据。而公正原则适用于进行判断,即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的有机联系是,在事实真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给予评论。二者共同的作用与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实现审计的监督任务。
五、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指,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保守秘密。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秘密,主要有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国家秘密"的法律含义,是指1988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即"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审计是对财政、财务的收支进行监督。其中相当数量的审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审计中的"国家秘密",主要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审计工作人员对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此类的问题,必须保守秘密。
"审计工作秘密"是指,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的审计项目计划,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等事项。这些事项实施之前,都必须保守秘密。
审计监督工作实行保密原则,是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审计监督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节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监督检查的第一审程序,即审计机关对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程序。审计程序基本上不适用于终审审计,即不适用于第二审(复审)程序;亦不适用于审计申诉程序。
审计程序系由《审计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步骤,是一种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都必须遵守。违反审计程序,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审计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申请复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程序,严重者则构成属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违法行为。
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程序分为以下5个基本阶段:准备阶段;审查阶段;报告阶段;结论阶段;执行阶段,其中有的阶段又分为若干个小阶段。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审计程序中的第一个阶段。即审计机关在进入审计监督检查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预备工作的一个阶段。准备阶段又分为编写"审计项目计划",通知被审计单位两个小阶段。
(一)编写"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对当前审计监督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二)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事项以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但是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之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其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由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的,则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与要求。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以后,应当作好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并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配合审计组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也称审计阶段,亦即实施审计监督检查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审计监督工作的核心。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且取得证明材料,等等必要的审计活动,实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监督检查,以审查其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具有效益。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盖章,方为有效。
审计工作人员实施审计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详细的、准确的记录,并且写明资料的来源。
(二)对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以通过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三)审计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时,对涉及审计事项的会议内容,应当作出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会议有关记录材料。
(四)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审计工作人员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核阅,并且签名、盖章。
三、报告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