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提出复审申请,有以下两种办法:
(一)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则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则可以向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三、复审程序
(一)复审期限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并且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对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处理
上级审计机关办理复审事项,应当按照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处理恰当,则应当维持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2.如果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处理不当,则应当纠正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中不适当的定性或者处理。
3.如果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明材料不足,则应当重新进行审查、核实。
四、复审结论和决定
复审是审计审级制度中的第二审程序,即终审程序,因此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在进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当照常执行。不能以申请复审为由,拒绝执行。
第四节申诉
一、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请求终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重新审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都是终审结论和决定。但是,被审计单位如果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则可以向终审审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是一种审计法律监督制度,即从法律制度上监督《审计结论和决定》而保障其正确性,以维护财经法纪秩序,保障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申诉与复审的区别
申诉与复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3点:
(一)审查的客体不同
复审审查的客体是《审计结论和决定》。而申诉审查的客体则是《复审结论和决定》,即终审结论和决定。
(二)审查的主体不同
复审的主体只能是上一级审计机关,而申诉的审查主体则不确定,包括终审审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
(三)审查的时间不同复审受时效限制,而申诉则无时效规定。
三、申诉与复查的异同
(一)申诉与复查的区别
申诉与复查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发生程序的依据不同。申诉是由于当事人(被审计单位)不服《终审结论和决定》而发生的。而复查则是由于审计机关在检查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时发现其不适当,重新进行审查而发生的。
2.审查的主体不同。申诉的审查主体,可能是终审审计机关,也可能是其上级审计机关。但复查的主体,则一定是原审计机关。
3.审查的客体不同。申诉的审查客体是《复审结论和决定》,即终审结论和决定。而复查的客体,则是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即原审计机关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二)申诉与复查的相同点
申诉与复查有以下两个相同点:
1.二者都是重新进行审查;
2.二者都无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