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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2页)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审计终了,即进入报告阶段。报告阶段的工作内容与要求,主要是起草、提出《审计报告》,并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这个阶段又分为以下两个小阶段:

(一)起草,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以后,即应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4项基本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以及对有关情况的概括;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起草完毕,审计组即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审计报告》中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出入的,审计组则应当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则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具体情况,认真进行研究。

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提出。被审计单位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则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四、结论阶段

所谓结论,就是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审计机关接到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以后,即对其进行审定,作出结论。结论阶段是整个审计监督检查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审计机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且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审计组起草、提出的《审计报告》,必须经由派出的审计机关作最后审定。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以后,即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机关在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审计结论和决定》之前,对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审计事项,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审计依据界限不清的;

(二)需要追究地方、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的;

(二)需要由有关部门采取重大改进措施的;

(四)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机关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后,即依法独立作《审计结论和决定》。

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对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承担责任。

五、执行阶段

(一)执行的法律意义

执行就是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实施。审计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果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其他有关单位则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执行。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以后,即应当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自觉执行,即被审计单位主动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一是强制执行,即当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时,由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执行。

(二)对执行的检查

审计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以后,应当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机关检查执行情况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则移送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审计机关如果发现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适当,则可以进行复查,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3.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不适当的地方,上级审计机关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节复审

一、复审概述

(一)复审的概念

复审,是指上一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即一审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请,进行审查。我国的审计监督,实行"三级二审,二审终审"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实行复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正确性,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复审与复查的区别

在审计法律制度上和理论上,必须分清"复审"与"复查"。复查,是审计机关在检查自己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时,发现其不适当,而自行进行复查、复审,则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并由其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二、复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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