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协商后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的规定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经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甲方依据以上第4、5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4、5项的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1)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有关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
4)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全日制学校或依法服兵役的;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
9.非第8项规定的情况,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0.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囚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9项的规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11.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12.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产生、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因乙方泄露公司技术或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
1.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与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时,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都有权依法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天之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