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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关(第2页)

一、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审计机关的职权,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的权力。根据《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以下三项职权:监督检查权;处理权;移交或者提请处分权。

(一)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是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最主要的审计行为,因此监督检查权是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必须行使的一种最主要的职权。监督检查权又分为以下5项职权:

1.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关资料,是指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除此以外,审计机关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监督中的有关事项,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证明。

上述有关事项,系指包括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税利收据、债权债务、银行往来、供销关系等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上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系指包括除了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4.制止权。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审计条例》规定的制止程序一般是:首先由审计机关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该项行为;被审计单位不执行的,提请其主管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主管部门制止无效,或者情况紧急时,通知财经部门或者银行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暂停拨付的有关款项,必须是与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包括主管部门暂停拨款。但是,被审计单位已经停止或者纠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后,审计机关采取的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临时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5.封存权。审计机关有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性措施;并可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1)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凭证、帐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2)销毁帐册和隐匿资产;(3)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4)在审计过程中继续进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但是,被审计单位已经停止或者纠正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行为后,审计机关采取的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二)处理权

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可以自行即时做出决定,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处理的职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警告,通报批评。

2.责令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

3.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上述应予退还或者没收的"非法所得"包括:(1)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2)单位非法侵占的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3)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所攫取的收入;(4)违反国家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资产,转让给集体或者个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5)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非法收支的钱物;(6)依法应予退还或者没收的其他的非法所得。

4.收缴侵占的国家资产。

上述应予收缴的"侵占的国家资产"包括:(1)违反规定未缴纳的税款,以及隐瞒、截留应当上交的利润或者其他收入;(2)非法减免的税收;(3)虚报冒领、骗取的财政拨款、补贴或者物资;(4)依法应当收缴的其他国家资产。

5.停止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严重违反国家利益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停止财政拨款或者银行贷款的决定。

6.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上述处以罚款的规定,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

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应缴的违法款项、罚款的,审计机关则可以通知银行扣缴。

(三)移送和提请处罚权

移送提请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不能径行处罚,但是依法有权将在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移送或者提请有权处罚的部门、机关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计机关有权作出以下决定:

1.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则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2.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认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工作人员

(一)审计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

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二)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职责

审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审计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审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机关应当支持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遭受打击报复,向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时,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提请监察等有关机关处理(详见第五章《审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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