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累计折旧
3。计算应上缴的所得税时:
72O000
72O000
借:所得税(288万元×33%)950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50400
□竣工决算的假是怎样作出来的
1舞弊手段。建设单位在工程建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生产,正式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将工程建设发生的费用,分摊计入到各单位工程及设备成本中,作为移交生产后转资的依据。有的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致使各单位单项工程建设成本不实。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往往采用以下手段。
(1)待摊费用分摊不按标准,该分摊的没有分摊。如有的建设单位,将待摊费用只向生产性设施分摊,生活福利设施不分摊待摊费用。
(2)未完工程预留资金不适当。资金节余较多的,未完工程预留资金就较多;工程建设超概算较多的,尾工预留资金就较少。
(3)概算外项目挤入工程竣工决算。由于建设周期比较长,建设内容比较多,有些成本不在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时,也列入了竣工决算,企图一并报帐核销。
(4)竣工决算中结余资金及材料不真实。为了使竣工决算编制平衡,达到建设单位预定的要求,在编制竣工决算时,以结余资金及材料进行调节。
(5)与生产单位往来不真实。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决算时,看到基建支出超概算规模较大,就将一部分建设支出转移给生产负担,看到比概算节约的较多,就把生产支出转列作基建支出。
2。查证方法。对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编制不实的审查,主要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函证法及盘点法。审阅建设单位各项费用是否按时分配结帐,有无留有缺口及多分少分现象。核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同建设单位的帐簿核算是否一致,移交的财产清册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明细帐核算的金额是否相符,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及非常损失等在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是否转作递延资产。
将建设单位编制的财产清册同概算相核对,审查其有无概算外项目夹杂其中。属于概算外的工程,其投资不能列入竣工决算,应由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审阅建设单位与生产财务的往来明细帐,审查其往来款项的真实性,有无将基建资金转移给生产或超支部分转由生产弥补,计入生产成本等情况。
审查预留尾工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将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预留的尾工工程同概算相核对,看预留尾工工程是否与概算相一致,有无多留尾工价款转移资金的情形。
审查结余资金结余物资的真实性。可采用盘点法,审查结余物资是否真实,是否与编制的竣工决算所列结余物资相一致。对结余的货币资金,核对实有数额同竣工决算的结余资金是否相符。对往来款项,首先审阅往来款项明细帐,对疑点较大的,如编制竣工决算前一笔转出资金数额较大挂往来帐的或直接计入建筑安装费。
□截图工程结算收入,漏交营业税1。舞弊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收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优工程奖及提前竣工奖(或抢工费),应当并人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有的施工企业将从建设单位单独收取的以上费用不计入营业收入,直接用于向个人发放,截留工程收入,从而漏交营业税。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或协议中对抢工(或提前竣工)和全优工程有明确规定,发生的抢工费(或提前竣工奖)和全优工程奖,也形成了施工企业的工程收入。但该部分收入不包括在施工图解预算中,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单独收取。对这部分收入,施工企业在收取时手续往往不符合要求、有的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有的甚至以白条代替发票。施工企业将用收据收取的抢工费等插在“其他应付款”,以后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而不纳入工程结算收入进行核算。也就造成了截留工程结算收入漏交营业税的错弊。
□伪造盘亏,虚列成本
某铝厂系国营企业,属经济联合体企业,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拔丝业务。
1994年4月在审查1993年所得税汇算清交时,发现该厂伪造材料盘亏,虚列产品成本,有意偷漏所得税。
问题的发现:1993年所得税汇算清交时,该企业自报销售收入298万元,实现利润38万元,成本费用利润率13%,但同行业利润率一般都在3O%左右,说明该单位利润不实。因此,对成本费用帐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在管理费用中有存货盘¢19mm的线材33万公斤,共计金额43万元。检查人员认为,该厂系来料加工单位,只收取加工费,企业本身并无如此大数量的原材料,如何能出现如此巨大的盘亏呢?当审查此项帐务处理的记帐凭证时,发现此项材料盘亏是增加管理费用,其对应科目不是减少原材料而是增加了应付帐款。其原始凭证是本厂自制的白条,也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
而且该厂根本就没有材料帐,仅有一本加工来料备查薄,只写数量,不写金额,从而说明该厂根本不存在材料盘亏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O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O%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该厂行为已明显构成偷税,但考虑到厂方承认错误态度较好,因此不予处罚,令其调整帐目,补交所得税。(1993年所得税率33%)
帐务处理:
1。借:应付帐款(43万元×33%)1419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19002。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1419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419003。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41900贷:银行存款141900
某税务专管员对某电厂1994年3月份生产费用和产品成本计算进行审查,通过审阅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及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发现该厂成本计算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
1。原材料领用单中,工具车间大修理用钢材1600公斤,单价1。20元,计入产品成本单;产品用原料420公斤,单价4元,记入在建工程。
2。医务人员工资320元,记入管理费用。
3。炊事人员工资及附加费555元,转入车间,记制造费用。
4。职工市内交通补贴560元,按工资比例分摊,转入生产成本生产工人工资360元,制造费用80元,管理费用120元。
5。3月26日支付上半年(1994)财产保险费1200元,记入管理费用。
6。该厂单产品生产,原材料一次投入,逐步施工,3月份产成品完工入库4128O件,期末的产品盘存量如下表:帐务调整如下:1。借:在建工程192O贷:生产成本192O借:生产成本168O贷:在建工程16802。借:应付福利费32O
贷:管理费用3203。借:管理费用
555
贷:制造费用554。借:管理费用440贷:生产成本36O支付上半年财产保险费时:借:待摊
费用1200
贷:管理费用1200分摊3月份保险费时:借:管理